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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时间:2012-3-1 17:59:39作者:admin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包括实验动物房)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有资格进行食品毒理学试验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定义
  3.1 受试物test substances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各种测试样品。
  3.2 试验系统test system
  3.2.1 指经受试物及对照物处理的一切动物,微生物及其他生物。
  3.2.2 按食品毒理学要求进行的试验,也包括所用的方法。
  3.3 对照物reference materials
  指在试验系统中用于鉴定测试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试验系统的敏感性及特异性的物质,以及用于试验系统中结果判定时同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3.4 标本specimen
  一切用于测试的受试物,从试验系统中取出的用于检查或分析的物品均称作标本。
  3.5 原始资料raw data
  实验研究过程中进行试验和各种活动观察的记录,包括所有实验记录及数据,自动分析测试仪器上的记录资料,照片和声像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
  3.6 试验开始日期及完成日期study initiation and completion date
  试验负责人签署试验方案的日期为试验开始日期,签署最终试验结果报告的日期为试验完成日期。
  3.7 试验负责人program director
  负责有关课题设计的审查批准或兼为课题负责人。
  3.8 课题负责人project director
  负责课题或分课题的设计,试验的技术措施,对试验进行解释,分析起草有关文件和试验报告,对实验的质控提出证明。
  3.9 质量控制人员quality control officier
  指课题负责人之外的食品毒理学专家及有关人员,负责对实验质量的控制。
  4 人员和组织
  4.1 人员
  4.1.1 实验人员必须经过良好的教育和训练,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4.1.2 实验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避免污染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
  4.1.3 实验人员必须穿着适合其工作性质的特定的工作服,这些工作服必须能防止实验人员受到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的污染,并适当地进行更换。
  4.1.4 实验人员一旦发现患有对实验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疾病时,必须禁止其直接接触所有的受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直到疾病痊愈。如果实验人员的健康影响到实验质量,必须立即向试验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实验质量。
  4.1.5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明确他们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
  4.2 组织
  4.2.1 课题负责人提出全面的试验方案,经试验负责人签署。
  4.2.1.1 确定课题的参加人员及分工。
  4.2.1.2 实施试验方案。
  4.2.1.3 一旦发现影响实验质量和可靠性的意外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作好记录。
  4.2.2 由除课题负责人以外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质量保证系统,负责监控实验,确保设备、仪器、人员、方法、操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符合本规范。
  4.2.3 按照试验计划,在人力、财力、设备、材料和法学上得到充分保证,确保及时和准确地完成实验设计中所规定的研究项目。
  4.2.4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资料的分析、解释,起草有关文件和试验报告。
  4.2.5 试验全过程资料归档。
  5 实验室
  5.1 试验和测量装置
  5.1.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试验和测量要求的装置。装置应合理安放,以利于操作、检查、清理及保养。
  5.1.2 每项试验和测量装置应保存记录,记录应包括:
  5.1.2.1 该项装置的名称;
  5.1.2.2 制造厂家及型号标志;
  5.1.2.3 收到日期;
  5.1.2.4 启用日期;
  5.1.2.5 电源安置;
  5.1.2.6 维护细节;
  5.1.2.7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5.1.3 每项试验和测量装置的操作说明书应妥善保存,并应方便使用,实验装置只应由批准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操作。
  5.1.4 装置任何部分出现超负荷,或使用不当,或结果可疑,或由检定及其他方法判定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并记录备案。如果是测量装置,还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使用。
  5.2 检验方法及程序
  5.2.1 实验单位备有说明机器的正确操作,检查、调整及整理的方法,以及机器发生故障或破损时应采取的修理手续的标准操顺序书面说明书,便于工作人员查阅和使用。规定的标准操作程序的任何变动应得到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5.2.2 试剂与溶液
  5.2.2.1 实验区内的所有试剂与溶液应用标签标明其性质、浓度、保存要求及失效期,特殊试剂应用指定容器保存。
  5.2.2.2 变质或过期的试剂与溶液不能使用。
  5.2.2.3 试剂与溶液(特别是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在称取和使用时防止造成污染和变质,保持试剂与溶液的专一性质。
  5.2.2.4 接收与取出试剂的量及日期应记录存档。
  5.2.3 受试物和对照物
  5.2.3.1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特性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成分含量、浓度、纯度、稳定性及合成方法等反映受试物和对照物特性的指标应有完整资料并存档。如受试物和对照物为市售品,应加以注明。
  5.2.3.2 受试物和对照物的管理
  5.2.3.2.1 用于贮存受试物和对照物的容器应标明名称、批号、有效期及贮存条件。
  5.2.3.2.2 受试物应注明其属性和采集日期,并与标本容器的标签及其他结果相一致。
  5.2.3.2.3 应妥善保存标本及其观察记录,便于进一步的研究。标本保存应满足记录资料保存的有关要求(见第6章)。
  5.2.3.3 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
  5.2.3.3.1 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应符合试验要求。所用载体应对混合物中受试物或对照物的特性、试验系统、程序实施及测试结果无干扰作用。
  5.2.3.3.2 应测定受试物,对照物在混合物中的均匀性,定期测定受试物、对照物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及稳定性。
  5.2.3.3.3 在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时,应在容器上注明;如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有失效期时,应注明较早的那一种。
  6 检验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6.1 方案设计
  6.1.1 每项试验应有书面的设计方案,包括:
  6.1.1.1 试验项目名称及研究目的;
  6.1.1.2 试验项目来源;
  6.1.1.3 试验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6.1.1.4 试验项目论证;
  6.1.1.5 所用试验系统;
  6.1.1.6 试验系统的鉴定;
  6.1.1.7 所用试验和测量装置的名称、型号、量程以及测定项目;
  6.1.1.8 给予受试物及对照物,或受试物、对照物与载体的混合物的剂量、途径和频率;
  6.1.1.9 试验记录;
  6.1.1.10 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6.1.1.11 拟用的统计学方法。
  6.1.1.12 为保证实验人员安全和防止其他损失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6.1.2 设计方案认可后,任何更改及其原因应由试验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与原方案一同备案保存。
  6.2 试验的实施
  6.2.1 试验的实施应按设计方案进行。
  6.2.2 试验过程中获取的标本应注明其属性和采集日期,并与标本容器的标签及其他记录相一致。      6.2.3 应妥善保存标本及其观察记录,便于进一步的研究。标本保存应满足记录资料保存的有关要求(见第6章)。
  7 记录和资料
  7.1 除自动分析测试系统得到的资料外,所有观察和计算应立即用墨水笔清楚地记录下来,由记录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记录资料的任何更改应注明原因、更改日期并签字。自动分析测试系统得到的资料应由操作者签字并注明日期;更改自动分析测试系统记录的资料时,应由试验负责人认可,注明原因,更改日期并签字。
  7.2 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7.2.1 试验获得的所有原始数据、文件、设计方案、标本(血、尿、便、体液等湿标本除外)、阶段性报告及总报告应存档,建立索引以便于查阅。
  7.2.2 记录和资料应有指定存放地点,并由档案负责人管理,查阅档案应事先得到批准。
  7.2.3 记录和资料应至少保留两年,但应视情况具体考虑,如用于案件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的记录和资料,有关尚未批准的新原料、新产品检验的记录和资料,则可延长到5年。
  8 试验报告
  8.1 实验室所完成的工作应有全面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结果及所有有关情况。
  8.2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8.2.1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试验的起止日期;
  8.2.2 统一的试验报告顺序编号;
  8.2.3 试验报告应标明页码;
  8.2.4 送检单位名称;
  8.2.5 检品的描述和识别标志,收到日期;
  8.2.6 试验方法和程序;
  8.2.7 资料分析所用的统计学方法;
  8.2.8 试验结果和结论;
  8.2.9 课题负责人姓名,所有其他参与检验的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姓名;
  8.2.10 对试验报告负有核验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名及日期;
  8.2.11 总报告应由试验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2.12 总报告需修改或补充时,应由试验负责人负责,明确需修改或补充的部分,说明原因,签名并注明日期。
  9 环境
  9.1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工作的要求。
  9.2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得到良好的管理。
  9.3 实验用品及废弃物处理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10 实验动物以及动物房
  10.1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0.1.1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1.2 根据需要应具有足够数量的动物室或区域;
  10.1.2.1 根据动物品种、品系或不同来源进行分离饲养;
  10.1.2.2 根据不同研究项目进行分离饲养;
  10.1.2.3 对已知具有生物性危害的受试物(包括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因子及具有“三致”危害的物质),必须有能进行隔离试验的特别动物室或区域,以防环境污染。
  10.1.3 动物室设施应有良好的换气通风装置和排水通道。室内六面光洁,设有防鼠、防虫和降温防寒等设施。
  10.1.4 猫、狗、猴等大型实验动物的繁殖室或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运动场地,可靠的铁丝网或高墙和双层门的设施,以防动物逃逸。
  10.1.5 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m卫生间隔区。
  10.2 一般动物房的管理要求
  10.2.1 动物房的温度要保持相对恒定,每天的温度相差不超过2~4℃,各类动物对温度的要求是:18~25℃。
  10.2.2 室内相对湿度以40%一80%为宜。
  10.2.3 应避免高频率噪音,控制噪音在60dB以内,并避免超声波的干扰。
  10.2.4 动物房内不应有异常浓烈的气味,主要由动物排泻物产生的氨味(其浓度应控制在20mg/kg以下)。
  10.2.5 动物房应保持整齐,室内动物笼具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10.2.6 动物房内禁止吸烟。
  10.2.7 动物饲养室内不得放置与试验无关的杂物。
  10.3 动物管理要求
  10.3.1 动物由繁殖动物房或由外单位购入时,必须核实动物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品种、动物等级等)。
  10.3.2 所有从外界新接收进的动物要隔离,并对其健康状况作出评价,至少对其观察3d,确认正常后才能开始实验。
  10.3.3 领入动物必须由课题组专人负责,进行登记和写处理记录。包括动物数量、性别、体重范围、供给来源、属、种、亚种、年龄等。
  10.3.4 用于研究的动物都要有恰当的标记(如刺字、颜色编码、耳标、耳穿孔等),研究期间,每个动物笼上必须有记录卡片。
  10.3.5 处死的正常和实验动物应及时送出动物室,并作符合要求的处理。对有严重毒性(包括致癌性)物质及经此处理的动物应及时放置规定的场所并进行焚毁。
  10.4 卫生防护要求
  10.4.1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疾病的控制及处理
  10.4.1.1 凡外来实验动物至少经过3d以上的隔离检疫,以防传染病的侵入。外观无病征(必要时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阴性者)方能进入饲养繁殖室。
  10.4.1.2 食品毒理学研究前,要保证动物无任何疾病,并保证动物避免可影响研究目的及实施的因素。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动物接触了上述疾病与因素,有病动物必须隔离,如有需要并且治疗不影响研究,可对动物进行对病或对症的治疗。其诊断、对动物治疗的批准、治疗所用药品、措施及治疗的日期都要有记录并保存。   10.4.1.3 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其他实验室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当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必要时报告试验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10.4.1.4 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不报告者,所在单位及个人要承担责任。
  10.4.1.5 尸体处理:尸体处理一般要求焚烧,深埋,大型动物可消毒加工后利用。
  10.4.2 饲料和饲喂卫生
  10.4.2.1 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给实验动物营养丰富、清洁新鲜的全价饲料。一般动物房应有符合要求的各种配方的动物饲料,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两个月。若置于低温储藏库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
  10.4.2.2 自配饲料必须保证原料的卫生安全,必要时对某些成分进行消毒处理。
  10.4.2.3 新鲜饲料、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晾干后再用。
  10.4.2.4 对腐烂、发霉、调剂不当、接触过有毒药物的饲料,没有消毒蒸熟及其他动物剩余的饲料不能喂养动物,否则易引起疾病或死亡。
  10.4.2.5 应供给动物清洁,充足的饮用水,饮水必须符合GB 5749的要求,给水的用具一定要保持卫生,水瓶定时洗刷和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10.4.2.6 用于动物的饲料及饮水要定期分析,以保证已知的可能影响研究的而又可能存在于这些饲料和饮水中的污染物不超过设计中所限定的水平,这些分析资料要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10.4.3 用具卫生
  10.4.3.1 动物笼架及附属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刷洗消毒,妥善存放。
  10.4.3.2 填料来源应符合要求,必要时消毒处理。
  10.4.3.3 对于啮齿类动物,铺(填)料每周至少更换三次(隔日一次),并清洗底盘,一般每2~4周消毒一次,必要时每周消毒一次。
  10.4.3.4 笼架每天清洗一次,必要时进行刷洗、消毒。
  10.4.3.5 动物房内设备、桌面、地面应每日进行清扫和擦洗。
  10.4.3.6 有毒物特别是毒性强、有致癌作用的饲料,在实验结束时必须及时焚毁盛放的容器,操作的用具应作消毒处理。
  10.4.4 工作人员卫生防护
  10.4.4.1 动物房内有专用的衣、帽、手套、鞋等,工作人员进出动物房必须更换这些专用衣着,一般情况下,每周换洗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换洗和消毒处理。
  10.4.4.2 接触动物之前、后都应洗手(必要时消毒),尤其在做过清洁卫生,饭前便后以及同时接触两种不同的动物或两种以上受试物等时更应洗手。
  10.4.4.3 工作人员有轻度感冒时应戴口罩,应尽量避免减少直接接触动物。严重感冒或其他传染性疾病者禁止进入动物房直到疾病痊愈。所有实验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果影响到实验质量,必须向上一级有关人员汇报。   10.4.4.4 随时关好动物房门窗,在处理动物、开关笼门时应防止动物逃逸,若有动物逃逸时,必须由当事人负责捕获并作出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京医学院、浙江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迎、曹来福、马风楼、赵硕、余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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